强化城建档案管理 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解读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新规紧扣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需要,为规范城建档案全过程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和法治保障,对于推动城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管理机制
凝聚部门合力


  新规强化统筹协同、凝聚部门合力、压实各方责任,构建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城建档案机构履职落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制。


  统筹管理层面,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局监督和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相应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依法申请和保障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等。


  具体落实层面,城建档案机构负责收集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提供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和利用服务。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的城建档案接收范围,制定细则和工作方案,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施行。


强化各方责任
破解归档难题


  为解决城建档案管理中存在的档案资料缺失、移交滞后、与工程实际不符等“重建设、轻归档”的问题,新规要求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谁形成、谁负责,谁移交、谁负责”原则,强化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归档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归档主体,新规要求其将档案相关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文件材料,定期督促和查验归档情况,确保归档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同时,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完成竣工图编制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根据建设进度,同步开展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按照规定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交付工程建设单位。


细化全链管控
优化验收移交流程


  新规明晰档案验收移交工作流程,明确档案验收移交时间节点,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让档案移交从“软要求”变为“硬任务”。


  加强事前告知。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工程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工程档案的有关要求,让工程建设单位从项目起步阶段即认清归档、移交责任。


  明确事中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出具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查验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形成的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对于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工程,工程档案可以分阶段验收、分阶段移交。


  强化事后监管。对城建档案形成、收集、整理、移交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机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深化科技赋能
推动信息化建设


  新规增加信息化建设专章,强调科技赋能,提升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能力。


  要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将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推动BIM(建筑信息模型)应用,促进城建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城建档案机构加强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推进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实现与相关业务系统的协同和数据共享;对建设工程竣工图等重要电子档案实行异质、异地多套备份,保证档案数字资源安全、长久可用以及在应急状态时快速启用。


立足民生需
求拓宽服务渠道


  新规立足民生需求,要求城建档案机构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利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利用服务。新规对标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目标,要求城建档案机构积极开发利用馆藏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防灾减灾救灾、CIM(城市信息模型)平台等提供支撑。


  制度落地见效,关键在于执行。下一步,将持续推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全面提升城建档案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充分释放城建档案价值,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来源:住建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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