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河北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6〕4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沧州、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营商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招标投标系统整治有关要求,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我厅升级完善了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建成“河北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定于近期上线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构建一体化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覆盖工程招标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举报投诉管理、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招标计划发布和招标文件公示等业务,支持省市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职责,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政务服务能力,有力维护公平有序建筑市场环境。
二、启用时间
自2026年4月1日起,各地主管部门登录管理系统,对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工作实施管理。
三、系统登录
(一)系统用户。系统用户包括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从业人员等。
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人员账号采用逐级分配方式创建。其中,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管理员账号由上级主管部门创建和分配,本级其他监督人员账号由同级管理员分配。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账号采用注册方式创建,建设单位招标从业人员通过单位账号登录系统,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从业人员账号由机构账号创建或使用机构账号登陆系统。
(二)登录方式。管理系统依托“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登录路径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zfcxjst.hebei.gov.cn/)→专题专栏(https://zfcxjst.hebei.gov.cn/hbzjt/ztzl/ztlb/)→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登录系统后在权限内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操作管理。
四、系统功能
管理系统集成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举报投诉管理、招标信息汇总分析等功能,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主管部门等主体免费使用。所有信息归集或录入一次、全系统共享共用。
(一)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支持各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业务,实施线上监督。
1.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计划管理。实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记录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信息,提出项目招标计划安排。
2.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覆盖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中标以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业务。
3.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各级主管部门记录、采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信用信息等,并办理认定、评价等管理业务。
4.举报投诉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记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事项,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档案。
(二)全省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共享交换技术要求,全面归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信息,构建招标投标监管大数据集合,与各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交易、服务信息系统以及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数据中心互联互通。
(三)公共服务。提供工程招标投标信息数据查询、招标数据汇总分析、招标文件合规检测、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及其业绩数据以及政策法规文件查询等服务。
五、业务操作说明
(一)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计划。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以及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同步归集或者通过投资在线平台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获取。招标人提出项目招标计划安排并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二)招标工程管理。主要包括创建招标工程、招标、标后评估等业务。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项目招标标段(合同段)为单位创建招标工程,明确招标内容、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监督部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信息。
2.工程招标操作严格按照“招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订立”的法定流程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活动实际进程,按照职责和权限逐项依法依规完成线上操作和监督,直至合同签订完毕。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均通过系统线上办理,并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3.完成招标工作后,通过系统完成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完成备案的招标工程自动计入招标代理机构业绩,并作为信用信息予以公布。
4.招标工作结束后,各级主管部门对所监督工程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工作的规范性予以评估,并记录发现的不良行为。评估采取“记录、审核”两级管理。标后评估记录的不良行为自动记为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评分并公布。
(三)招标工程终止。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终止招标工程的招标工作。招标工程终止后,终止前已完成的工作信息予以留存、供查询;如果终止的招标工程要继续招标,需重新创建招标工程按新招标工程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完善基本信息、新增良好信用信息,提出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的修改、新增、删除等变更意见以及信用信息的异议申诉意见。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核实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记录本部门监督招标工程的不良信用信息、做出的行政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行政处理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取“记录、审核”两级管理。
系统自动计算信用得分并实时更新。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信用信息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五)举报投诉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记录受理或收到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并将办理或处理结果信息录入到管理系统,形成本部门举报投诉管理台账。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系统应用。各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管理系统应用是推动工程招投标流程标准化、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系统整治工作要求,全面履行监督责任、提高监管效率的具体实践。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管理系统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确保系统平稳运行、规范使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函〔2025〕343号)等标准规范要求,归集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并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关于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6〕88号)的规定,做好同当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交换共享,加强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支撑做好监督管理,更好服务于招标人和工程项目建设。
(三)加强数据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提高信息数据完整性、可用性和时效性。要加强信息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公开、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泄露。信息数据使用方要加强账号管理,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防范泄露、滥用、篡改信息等行为。涉密信息不得录入、传输、共享到管理系统。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机制,加大管理系统在本地区推广应用以及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明确专人负责,指导本辖区县(市、区)主管部门应用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履职,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建议可联系我厅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反馈。
联系人:王云领 0311-87805318
技术支持:王朝霞 1510014104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1日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