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站务>>行业动态 >>正文查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即将于21生效实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严格遵守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办法》结合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细化和完善了操作环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四部令整合 规范招投标行为

 

  早在2000年至2004年,原交通部就依据《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了《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部规章,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水运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2011年国务院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后,原有的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据了解,原来的四个部令,在招标投标程序和操作环节、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四个部令进行整合后出台《办法》,可以节约立法资源、统一水运建设招标投标行为。

近年新施行的规定也被纳入《办法》。例如,按照交通运输部去年印发的《关于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的通知》,《办法》明确规定,推进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集中交易。

《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及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目前相关规定正在制定中。

同时,《办法》还鼓励招标代理机构、专项科学试验研究项目、监测等承担单位的选取采用招标方式或其他竞争性方式确定,属于引导性条款。

 

明确各级交通部门管理权限

 

《办法》对交通运输部、省级和省级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进行了界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以及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应当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是履行行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措施之一。

据悉,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未作出规定但《办法》中涉及到的重要事项,《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新增加了三条法律责任(第六十六到第六十八条)。例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失败可谈判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未对两次资格审查或招标失败后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但对不再进行招标后的后续做法未作出进一步规定。

一旦招标失败,后续问题如何解决是我们一直关心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李天碧告诉记者,为更好地处理招标失败后的相关问题,《办法》规定,对两次资格预审或招标失败的项目,招标人不再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经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后,可以通过与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并将谈判情况的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Copyright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京标价协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0720号-2  联系我们
京标价协会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