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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审议通过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给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了一道安全施工的保险绳,为什么要制定此条例条例中有哪些重点内容?记者专访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对此进行解读。

      高绍林主任介绍:本市一直以来对城市建设施工坚持强化监管措施,从严管理,百亿建筑业产值伤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建筑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强化行政监管措施、治理事故隐患、严格监管高风险工程、遏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

      此次通过的《条例》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条例》分别从在编制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措施资料备案、施工前对深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房屋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现状调查等方面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条例》细化了施工单位的责任。在对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费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作出规定的同时,为了保证无安全隐患施工,特别规定了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检查、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三项制度。《条例》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的责任。规定了勘察单位应当制定勘察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勘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作业等安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条件及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工程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测责任,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条例》列专章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风险控制贯穿于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明确了工程辨识制度;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度;施工前的施工条件审验制度;施工现场带班和旁站监理制度;实行专项验收制度等。《条例》对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也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和完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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