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意见征集”栏目里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箱:renshelifa@mohrss.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6年7月8日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事由、依据、提出异议、信用修复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本办法第七条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规定”。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自作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之日起满1年的;
“(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
“用人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书面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书面信用承诺。”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信用修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用人单位,同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予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用人单位信用修复的,应当将该用人单位的其他当事人一并信用修复。”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申请信用修复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信用修复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列入的起止时间重新计算。原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于10个工作日内”,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或者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对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按照国务院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起 草 说 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我部起草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依法依规开展欠薪失信名单管理,对加强信用监管,震慑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信用修复申请渠道、办理期限、办理流程等作出统一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细化了具体规定。《办法》中关于最短公示期的要求等信用修复相关内容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有必要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修改决定》对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条件、信用信息公示渠道、修复申请渠道和办理流程及期限等均作了相应修改,进一步统一规范、优化流程、明确规则,切实保障用人单位的信用修复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依据增加《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二)考虑到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的工作实际,删除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
(三)落实《通知》等对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作出具体要求,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相应增加或者调整为“信用修复”有关表述;对信用信息公示渠道,申请信用修复的申请时间条件及材料、办理流程及期限、相关责任、信息共享等作相应修改。
(四)根据《通知》关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新要求,新增第十九条“对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按照国务院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