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范围、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多方面内容,规定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不能购买服务,各部门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按照部门预决算公开统一要求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预决算信息等。《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以及购买内容的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融资行为等,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办法》还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编报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或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对于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