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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19年10月起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9月6日,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发布《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9年10月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将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财政部对抽取的北京、辽宁、山东、广东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通知》提出,本次检查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时间从2019年10月开始,分为自行检查阶段(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书面审查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现场检查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处理处罚阶段(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汇总报告阶段(2020年2月16日至2月29日)等五个阶段。《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检查工作安排,加强对本地区检查工作的指导,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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