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三、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获取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五、自9月4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建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