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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雄安新区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新区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新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取消新区本级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类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不含)以下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货物和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的,随之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019815

 (来源:中国雄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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