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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发〔2019〕34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开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2018年12月市住建委会同市规自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559号),现就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可按下列情况执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设计方案(包括原有的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复函方式确认、多规合一平台初审意见确认、多规合一平台综合会商意见确认)作为办理施工准备函的依据。

 二、根据我市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不再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针对铁路工程可以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拨地定桩成果作为审批林地手续的前置条件。

 三、施工准备函办理流程

 (一)申请:依照市、区施工许可办理权限范围,建设单位向市、区住建委提出办理施工准备函的申请(向区住建委提出申请的,需经区住建委初审同意报市住建委)。

 (二)评议:市住建委组织项目评审会(市住建委工程处、质量处、施工安全处、监督总站、招投标中心及区住建委、建设单位人员参加),经集体评议审核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三)办理:经评议审核同意办理施工准备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具备办理要件的,由市、区住建部门按分工权限办理土护降招投标和核发施工准备函,并同步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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