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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我省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初步拟定招标项目不按规定发布公告最高可罚5万元。

  其中,拟定的新标准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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