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助力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的要求以及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清单。
二、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经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等,结合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出15种纳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违法情形。具体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后企业按要求改正免于处罚的情形;二是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处罚的情形;三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免于处罚的情形。
三、免罚后的处理措施
按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清单规定广泛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努力做到宽严相济,让执法既有力度有有温度。
主要政策问答
1.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提出“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根据前述法律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助力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制定本清单。
2.文件制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经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涉案金额或财务数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等,结合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3.哪些行为纳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此次共梳理出15种纳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违法情形。具体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后企业按要求改正免于处罚的情形;二是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处罚的情形;三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免于处罚的情形。
4.免罚后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努力做到宽严相济,让执法既有力度有有温度。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