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领域专家在工程争议中的核心作用,适应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京标价协)业务发展需要,更好地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行业服务,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决定成立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证人委员会或本委员会),为规范专家证人委员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的宗旨是推进专家证人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以下统称专家证人)在中国的建立与发展,培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工程领域具有跨学科专业知识、国内外工程管理视野、扎实专业实践能力、规范执业操守的专家证人。

第三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本委员会和建设工程专家证人的制度建设;

(二)开展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证人的认证活动;

(三)开展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证人的培训活动;

(四)本委员会专家证人的推介、信息管理等;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与工程争议有关的学术研究、交流和

业务建设;

(六)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接受京标价协的领导、管理与业务指导。专家证人委员会认定的专家证人以个人名义开展工作,自行负责其业务来源与具体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以支持北京“两区”建设为出发点,以国际工程咨询服务平台为载体,面向国内外开展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证人推介工作,为国际工程投资建设保驾护航提供服务。京标价协支持其与相关行业组织开展与工程争议有关的学术研讨交流以及业务建设活动,京标价协愿与相关行业组织共享专家资源,共同推进建设工程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设与完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名。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工作分工

开展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委员从本委员会专家证人专家库成员中产生。

专家证人委员会首届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首批建设工程专家证人由专家证人委员会筹备组推荐,并报京标价协确认后产生。此后每届专家证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上一届委员会推荐,并经专家证人委员会投票通过确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并报京标价协备案。

第八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下设专家证人认证组和专家证人行为规范监察组(以下分别简称认证组、监察组)。

认证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3人。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由专家证人委员会指派。认证组代表专家证人委员会独立开展认证工作,其对申请人员的认证结果报专家证人委员会公布。

监察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3人。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由专家证人委员会指派。监察组代表专家证人委员会独立开展专家证人行为规范的监察工作,其对专家证人行为规范的监察结论报专家证人委员会公布。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

(一)认真贯彻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处理涉及专家证人事项;

(三)品行端正,工作勤勉,客观谨慎,具备良好的执业操守;

(四)专业素质良好,有专业奉献精神,与时俱进,注重学习和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五)自觉遵守京标价协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制度。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库专家: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名的;

(三)被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因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人员或黑名单的;

(五)接受当事人不合法的馈赠或利益的;

(六)对应保密的内容,未保守商业秘密;

(七)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取得委员及专家资格的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经监察组核实,由本委员会取消其委员或专家资格。

第四章 认证

第十一条 认证组对专家证人的认证分为推荐和培训两种发展途径。推荐途径是指京标价协专家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库成员可对长期从事建设工程纠纷和纠纷涉及相关专业工作的资深专家,以推荐的方式发展成为本委员会的专家证人;培训途径是指符合培训报名条件的专家可自行报名参加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发展为本委员会的专家证人。

第十二条 以推荐发展的被推荐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为规范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国家认可的工程类最高级职(执)业资格,或国家级社会组织及国际认可的同类职业资格(含会员资格);

(四)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同等技术职称(未开展职称评审的行业除外);

(五)在所处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能力,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事专家证人有关技术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满15年;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

第十三条 以推荐途径发展的专家证人需有本委员会专家库的3名人员推荐,并应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专家证人申请表。被推荐人经认证组审核合格,并参加必要的相关法律、管理制度和出庭技巧等培训后,经认证组审定,报送本委员会确认,可成为本委员会专家证人。

第十四条 以培训途径申请本委员会专家证人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为规范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国家认可的工程类职(执)业资格,或国内省部

级社会组织、国际组织认可的同类职业资格;

(四)在所处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满10年;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

第十五条 以培训途径发展的专家证人应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专家证人申请表。经认证组审核符合报名条件,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认证组审定,报送本委员会确认,可成为本委员会专家证人。

第五章 培训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专家证人的培训包括认证培训和持续培训两类。本委员会的培训工作由认证组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开展的认证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家证人定位及工作要求;

(二)基本法律与工程法律及应用;

(三)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及应用;

(四)庭审技巧与能力;

(五)专家证人报告的写作

(六)本委员会会认为需要的其他知识与技能。

以推荐途径发展的被推荐人应按本委员会的要求必须参加第1、2、4、5项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以培训途径发展的申请人应参加上述全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第十八条 持续培训是对委员和专家取得专家证人资格后开展的后续培训。持续培训以更新的民事法律制度、工程专业知识,以及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案例与实践为主,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鼓励委员和专家针对工程及法律人员开展工程争议解决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宣传和社会培训工作,本委员会将为其培训提供方便与支持。

第六章 接受委托

第二十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专家应以个人名义独立开展工作。京标价协和本委员会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专家个人接受委托或其成果表示。本委员会不对专家以个人名义出具的专业报告、出庭工作的专业质量或能力进行任何复核评审与水平判断。

第二十一条 专家可以开展以下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方面的专业工作:

(一)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以专家证人或专家个人的名义参加与建设工程争议诉讼中的专业技术性工作;

(二)接受仲裁机构的委托以专家证人的名义参加与建设工程争议仲裁中的专业技术性工作。

(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专家辅助人的名义,参加当事人的建设工程争议诉讼工作;

(四)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专家辅助人的名义,参加当事人的建设工程争议仲裁工作;

(五)接受建设工程争议双方的委托以专家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争议的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以及问题讨论、研究等工作;

(六)接受建设工程争议单方的委托,以专家辅助人的名义参与其建设工程争议的和解、调解、争议评审等工作;

(七)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以专家名义开展与建设工程争议相关的其他专业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专家库名单将面向国内外有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社会组织等方面开放,专家证人委员会可以进行必要的宣传与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应谢绝向有关机构或当事人直接指定专家,可以指导有关机构或当事人根据专家库名单、专业方向、工作履历、工作成果等方面自行遴选。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专家在接受委托工作中应坚持以下规则:

(一)严格按本办法第三章行为规范的要求审慎工作;

(二)仅在时间和精力有保障条件下办理案件;

(三)仅接受与自身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经验相符的案件;

(四)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委托的案件,与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或可能被质疑影响公正时,应主动回避;对于当事人委托的案件,与案件相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或可能被质疑影响公正时,应主动回避。

(五)应在遵循合法、合理、客观,不侵害公众和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合意或委托人的建议;

(六)遵循与本行业和仲裁等商事机构制定的公开的规定、规则、指引或规范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在接受委托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受到当事人或有关方面投诉的,由监察组进行核实与认定,情况属实的,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办法取消其专家证人委员会委员及专家库专家证人资格。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对委员或专家实行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加入专家证人委员会的专家,视为同意由本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委员或专家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的内容由专家本人填报,包括姓名、工作单位、社会兼职、职业资格、职称、学历、专业特长、工作履历等。经过专家本人授权同意的,本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公开专家的工作业绩、教育培训、典型工作成果及其他介绍等特别信息。

第二十七条 委员或专家应按本委员会的格式要求填报必要的基本信息。委员或专家认为有其他有价值的特别信息可自行填报,本委员会有权予以全部或有限公开。

第二十八条 专家证人委员会的信息管理实行承诺制,委员或专家应承诺其所报信息的真实性,未真实填报的委员和专家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全部信息,如有涉及案件情况、当事人信息、裁判机构等各个方面,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应依法遵循保密原则,因基本信息和特别信息的公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专家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26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一届八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

专家证人发展委员会

                          2022年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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