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简称本会)单位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单位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五条 申请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从事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软件开发与信息服务、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劳务承包、材料设备供应、勘察设计等业务的企业,以及与建设工程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等。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按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审查后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担任其代表,享受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代表经推荐可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可当选为本会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监事长、副会长等职务。
第九条 单位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络人、单位代表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信息书面报至本会秘书处。
第十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
(四)连续两年或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
(六) 被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监事长、副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资格相应降级。
(一)不再担任单位会员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监事长、副会长等职务;
(二)无法参与和支持协会工作;
(三)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协会自律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协会会议;
(五)其他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通过行业制度建设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期刊、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工程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公开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和学术研究报告,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协会最新研究成果;
(五)以面授培训、网络继续教育、技能大赛及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六)制定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等,提升行业业务水平;
(七)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
(八)为会员提供参与国际会议、对外交流合作及拓展国际业务的机会;
(九)组织公益讲座、资金支持及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职责;
(十)其他会员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并进行行业推介。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符合国家政策的其他形式奖励。
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可对单位会员从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取消会员资格。
本会会员惩戒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会员的经营活动行为,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8年6月12日经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秘书处补充制订并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