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行为、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的履职履责及标后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浙江省嘉兴市建委近日出台了《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管理,均要依照该办法的规定执行。
近几年来,嘉兴市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尤其是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逐步提升。尤其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实施施工现场带班制以来,全市加强“两场联动”监管,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2013年又在市区范围内试行了施工现场试行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影像考勤管理,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率和履职尽责能力都有了稳步的提升。但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随意更换、实际管理人员与中标人员不相符或达不到投标要求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如任其发展,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工程质量、安全难以有效保证,现场实际管理工程的人员在技术水平、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等方面难以满足工程管理的要求,最终导致安全隐患丛生、质量问题频现。而管理人员的随意变更也给标后管理带来了难度,市场秩序难以维护,工程管理缺乏有效的连续性。为此,嘉兴市建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办法》。
《办法》规定,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内的关键岗位人员,招标工程自项目中标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应保持相对稳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而关键岗位人员离开本单位,非本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关键岗位人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认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严重失误经整改后仍不能胜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具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关键岗位人员时,可以提出变更申请。当关键岗位人员因患病或发生人身意外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时,为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安全,企业须增补相应的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或增补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原关键岗位人员相同专业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等级和业绩等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对原关键岗位人员的要求。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增补或解除增补时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此外,他们还将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纳入嘉兴市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计分管理,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变更、增补或解除增补关键岗位人员的,或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相关情形导致原关键岗位人员实际无法履职的,记责任企业市场不良行为一次,所涉关键岗位人员自更换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任何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