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实施审批、监督管理的活动。
《规定》指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包括: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单位的周边建设项目;出入境口岸、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等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其中,对于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单位的周边建设项目的周边范围,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经省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据悉,国家安全机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对其选址和用途、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其他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内容按照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而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国家安全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审查和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仍然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另外,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但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的安全防范要求,由申请人制定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方案。
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情节将受到限期更正以及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具体有:未经国家安全机关许可擅自实施工程建设的;未落实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或者所采取的国家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未经国家安全机关批准擅自变更许可确定的条件进行建设或者使用的;需要进行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未经国家安全机关许可,毁坏、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国家安全防范设施的。
《规定》强调,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或者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