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21〕41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管理,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16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确定一家代表政府集中持有本区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的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代持机构”),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单独核算管理,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参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市级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为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保障房中心”)。


  二、各区人民政府、北京保障房中心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代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及共有产权住房业务联络人、联络方式、对外公开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向社会发布代持机构名录公告,载明代持机构全称、共有产权住房业务对外公开电话等信息,便于公众知悉。


  公告发布后,代持机构公告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书面变更备案。


  三、代持机构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负责以下管理服务工作:


  1.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共有份额比例、回购房屋价格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价格;


  2.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全装修方案评审、预验房等环节,对房屋使用功能、品质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3.与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


  4.按照相关规定及购房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向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5.按照相关规定及购房合同约定,对购房人出租共有产权住房进行管理;


  6.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按照相关规定转让其所持产权份额或所持产权份额被司法拍卖时,依规进行回购或行使优先购买权;


  7.依据购房合同约定,对购房人使用共有产权住房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若购房人存在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或超过其份额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等行为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及时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8.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规定或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职责。


  市级代持机构除履行以上规定职责外,还应当建立共有产权住房网络服务平台系统,并依规提供共有产权住房出租、产权份额转让等管理服务。


  四、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申购公告发布前,原则上由组织房源分配的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向代持机构出具代表政府持有该项目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载明项目名称、位置,销售房源范围、套数、套型面积、政府产权份额比例等内容(附件1)。


  代持机构持授权委托书与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建立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管理台账(附件2),包括项目台账和每个项目的房屋子台账。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台账。


  代持机构应当单独保管政府产权份额管理台账、购房合同及相关文件,确保档案完整。


  六、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基于共有产权住房出租、转化出售等业务取得的收益及其孳息,应当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专账管理,扣除业务工作中产生的税费、评估费等必要支出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处置。


  七、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主动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和财政局、国资委,报告上一会计年度共有产权住房日常运营管理、资金等情况。


  八、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企业绩效考核的业务指标体系,由同级国资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共同实施考核。其代持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的收益及支出情况不计入企业年度绩效考核经济效益指标范围。


  九、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指导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开展业务,并会同同级财政局对其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服务、重要事项报告、政府产权份额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督促其整改,并通报同级国资委。


  十、变更代持机构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组织房源分配的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在官网发布变更公告,原代持机构通过书面或短信等方式告知购房人、开发商等合同当事人变更公告或链接。变更程序完成后,已申领授权委托书的,原代持机构交回授权委托书,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向新代持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政府产权份额代持机构在市、区之间或跨区变更的,应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属地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一、本通知自2022年1月15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已销售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代持机构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补领授权委托书。代持机构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变更代持机构,移交已签订购房合同、政府产权份额管理台账、相关业务档案、文件。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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