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八部门出台产业项目销售管理新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部门,就完善已建成产业项目销售管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建成产业项目买受人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7号),简化、优化审批方式,并进一步明确了研发、工业等产业项目的审核部门、审核标准和审核时限,便于交易双方完成交易。

 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优化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的审批方式。结合我市加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以及各区政府在推动区域产业发展方面具有属地管理和服务的优势,建设单位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的审批主体调整为区政府,审核主体为区政府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

 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限期完成转让产业项目的申请。对建设单位转让研发、工业项目的买受人的申请,各审核主体应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审定,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对科研、工业、文化、旅游、酒店、娱乐等产业项目(含已售再出售的)买受人的申请,产业项目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另外,两个文件还就各类产业项目的审核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各区要限期在官网公布。总体看,这两个文件是《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用〔2010〕48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京规划国土发〔2017〕121号)的细化和完善,在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的基础上,也将有利于促进各区因地制宜地加快产业项目的升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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