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行业自律公约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维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市场秩序及经营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和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制止和惩戒行业内的不正当执业行为,对存在不正当执业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给予惩戒,保障招标投标及造价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京标价协)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是规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招标投标和造价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 凡京标价协会员,均应同意并遵守本公约,并接受京标价协依据本公约进行的监督管理。倡议、鼓励其他与行业相关的非会员企业或个人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京标价协是本公约的监督和管理单位,负责公约的组织、执行和受理违反公约行为的投诉、举报及申诉。
第六条 签约企业或个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要求京标价协对与招标投标和造价行业相关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对涉及本企业或本人的违约行为,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申诉;
3.对京标价协执行本公约的合规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机关检举京标价协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4.抵制、举报、投诉相关主体的违约行为,举报和投诉行为应当以书面、具实名的方式向京标价协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
(二)义务:
1.自觉履行本公约;
2.参与或协助京标价协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
第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和造价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维护本公约。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自觉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委托方的信息秘密;不利用开展业务获取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尊重其他同行企业及个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成果文件。
第十一条 依法承接业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干预委托方的选择,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垄断或变相垄断一个行业、地区、单位的业务。
第十二条 应当在业务合同中合理约定价格,不得恶意压低价格。
第十三条 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靠本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业务,不得挂靠或转包业务;遵守回避制度、保密制度、执业操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制度。
第十四条 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合法、适用、有本企业特征的服务体系,并教育和要求本企业从业人员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职员,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性示范文件等的制定、修订、研讨,与政府管理机构、行业协会保持积极的沟通,为提高本行业规范化程度贡献力量。
第四章 惩戒与奖励
第十七条 如违反本公约,经京标价协调查核实后,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两年内暂停参加京标价协评优、诚信评价等活动,已取得京标价协诚信评价等级证书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并在京标价协期刊、网站、公众号或相关媒体上公告;
(三)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降低或撤消企业资质,暂停或撤销个人执业资格或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本行业中贡献突出的,在行业评比中获得优胜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京标价协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京标价协一届三次会长办公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