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条款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条款的通知


京建法〔2023〕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所涉职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法规、规章修订内容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调整18项,新增20项,包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权2项,依法删除原职权编号为C1624500、C1624300两项职权及其对应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全面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同时,根据“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即为该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主体。各公示主体负责受理申请缩短公示期的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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