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调解委员会调解费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调解委员会(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费收取标准,使调解委员会收取案件调解费有据可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1 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调解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修订《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费收费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费包括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用于给付调解员报酬、维持调解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和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
(一)受理案件包括
1.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指人民法院通过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转交或者直接移送调解委员会的诉前调解案件。
2.商事调解案件。指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并向调解委员会申请的民商事争议调解案件。
3.公益性调解案件。指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或当事人申请就涉及扶贫、救灾、慈善及维稳等纠纷开展调解的相关案件。
(二)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1.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受理费标准
调解委员会按照北京市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2.商事调解案件收费标准参考法院民事诉讼案件中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实际收费根据调解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高于法院民事诉讼费的一半。
申请一方或双方为协会会员单位的,根据一方或双方申请由调解委员会根据案情酌情减少案件受理费。
商事调解案件受理费标准
(按比例分段累计)
调解案件中商事调解的案件受理费中计算基数为争议金额。争议金额以当事人申请调解涉及的数额为准;申请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例: 争议金额2800万元的商事调解案件受理费计算如下:
0.6+100*4.5‰+300*4.0‰+500*3.5‰+1000*3.0‰
+800*2.5‰=9.0万元。
其中,调解委员会会议室收费标准为1600元/半天、3000
元/天,包含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免费宽带上网、投影。
3.公益性调解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公益性调解案件由双方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报酬和专家费管理办法》支付调解员报酬,调解委员会不再收取调解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  案件处理费
(一)案件处理费包括
1.调解员因办理调解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专家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二)案件处理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暂按案件受理费的20%由当事人预交。处理费使用应满足客观合理原则,与直接处理本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支出。
调解过程中案件处理费发生额超过预收额时,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委员会要求及时补足。结案后,案件处理费未发生或未超过预交额时,调解委员会将剩余款项予以退回。
第五条  案件调解费交纳与退回
(一)案件调解费交纳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调解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案件调解费。
2.当事人预交案件调解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调解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调解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调解申请。
(二) 案件调解费退回情形
1.经调解委员会书面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调解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调解申请,案件受理费由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且不超过案件受理费的80%,案件处理费退回未发生部分。
2.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案件后,调解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调解申请的,案件处理费扣除已发生的专家咨询费用后退回。
3. 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案件后,调解庭组成后,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未果结案报告,或调解工作未开始,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调解申请的,调解委员会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报酬和专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扣除应支付的调解员报酬和专家费用及调解委员会会议室使用费后退回剩余案件调解费。
第六条 调解费用原则上由当事人各方承担。当事人各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调解费用的比例,或各方当事人均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费收费办法》(京标价协〔2022〕72号 附件4)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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