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5年10 月1日起实施。2017年11月20日印发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17〕25号)将《通知》中第九条对门窗行业协会相关要求删除,原通知第十条改为第九条。


  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需对《通知》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近年出台了相关新政策文件,修订了新规范,需对《通知》相关条款一并进行修订。


  对《通知》 进行修订,一是为了落实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二是执行新修订的规范标准,三是与新出台的政策文件相适应。


  二、修订后的《通知》对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删除了“应加大对保修期内外窗工程质量的通报力度”的规定。二是删除了对建设单位“在依法进行查处及公示”及“整改期限内暂停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招标活动;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将同时停止其在售楼栋的网上签约手续。”的规定。


  三、修订后的《通知》依据新修订的规范标准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按新修订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201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2018)及废止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13)》调整外窗进场复试项目,将《通知》中对“中空玻璃露点进行复试”修改为对“透光、部分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进行复试”,将”并对复试外窗的型材壁厚、增强型钢壁厚、隔热铝合金型材抗拉强度和抗剪强度、橡胶密封条拉断伸长率变化率进行复试”修改为“施工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的,还应增加相应复试项目。”二是将《通知》中外窗“品种、类型”的表述统一规范为“材质、开启方式、型材系列”。


  四、修订后的《通知》对适应新的政策文件要求做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现阶段,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主要由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组成,自住型商品房曾经是我市政策性住房中的一种,目前已无新增供应,将《通知》中“自住型商品房”的表述删除。二是《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已暂停,将《通知》中“鼓励采购 ‘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为A级、AA级外窗生产企业生产的外窗,或取得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的外窗。”的表述删除。三是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将《通知》中外窗进场复试和实体检测的委托主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修改为“建设单位”。四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建办人〔2018〕60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要求,将《通知》中“施工员(工长)、质量(检)员应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及“并应取得“金属门窗工”或“建筑门窗安装工”证书”表述删除。


  五、本《通知》的实施时间?


  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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