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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服务平台使用的通知
2011/12/6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京造监[2011]5号


 

关于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服务平台使用的通知

 

市属各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诚信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构建了“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率先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进而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现就使用该管理平台加强对咨询企业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管理平台目前适用于本市监督管理的造价咨询企业,包括:在本市注册取得资质证书;外省市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本市承接咨询业务的造价咨询企业。

    二、该管理平台包括:企业信息、咨询合同备案、造价成果文件上报、执业行为管理共四个模块。

    三、企业信息模块中带“*”号的信息,在管理平台录入提交后就进入锁定状态,信息更改需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备案的变更信息为准,其他信息咨询企业可以更改。

    四、咨询合同备案包括:合同备案、完成咨询业务及对应收入一览表、委托方评价意见。

    (一)合同备案,咨询企业签订的所有造价咨询合同,应于订立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填写合同基本信息,提交咨询合同扫描件,扫描件提交成功视为咨询合同已经通过备案。

    1.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咨询合同,提交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的扫描件。

    2.使用非示范文本的造价咨询合同,需提交该咨询业务的全部造价咨询合同扫描件。

    提倡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造价咨询合同。

    (二)完成咨询业务及对应收入一览表中,咨询项目应与备案合同编号、咨询收入、纳税凭证字号相对应。项目所在地指本市或外地。

    咨询企业在管理平台报送的业务收入,作为咨询企业资质续期或升级的主要考核依据。

    (三)每完成一笔咨询业务应附委托方评价意见,评价表应写明委托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五、造价成果文件上报,均通过该管理平台报送。

    (一)报送范围

    通过咨询合同备案的工程,均应报送造价成果文件。

    (二)造价成果文件的补报范围

    2011年8月底前完成2011年上半年的补报工作;10月底前完成2010年的补报工作;12月底前完成2009年的补报工作;2012年2月底前完成2008年的补报工作。

    (三)报送内容

    电子版的原始数据,根据造价处制定的数据标准填报工程有关指标。

    咨询企业在完成造价成果文件的30日之内完成造价处规定的报送内容。造价处适时组织对部分造价成果文件的指标数据质量进行抽检,对不及时报送和报送虚假材料数据的,按照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执业行为管理

    (一)减分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监管办法及附件《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相应标准记分,并录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执法平台,作为年度减分处理。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二)加分奖励

    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得诚信办法附件中相应项目加分的,应于下一年度的1月底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供获奖证件的扫描件,依据诚信办法的加分标准给予相应加分。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对提供获奖证件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诚信行为评价与差别化监管

    诚信行为评价的基准分值为80分,在此基础上,每年2月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的加分减分自动生成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年度的综合得分,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对有举报投诉并经过核实事实清楚的,将对其诚信行为重新进行评定,并根据最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在相关网站上发布,评价结果有效期为当年3月1日至下一年度3月1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年度诚信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分类,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综合得分排名在前20名的实行诚信激励机制,对综合得分排名在倒数5名的实行诚信限制机制,差别化管理的具体做法参照诚信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特点实行。

    八、管理平台设置提示功能,提示咨询企业资质的有效期限;年度内动态累计分值查询等。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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