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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21/6/8
冀建建市函﹝2021﹞8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各相关企业:


  近年来,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建筑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程序优化、材料简化,有效激发了建筑市场主体活力。但部分企业和人员诚信意识不强,存在出具虚假承诺、提供虚假业绩等材料以申报、骗取资质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建筑市场主体诚信意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等文件要求,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业绩、人员社保等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各地资质许可及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资质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业绩、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部门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各地资质许可、监管及行政处罚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因资质撤回、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承诺等弄虚作假行为申报、骗取资质的企业,要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实施信用惩戒,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符合条件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四、对国家、省级受理资质申请的业绩、人员社保承诺核查工作,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认真落实责任。对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企业业绩或人员社保核查结果,省厅将组织抽查。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予以通报,对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有关企业要切实提高诚信意识,积极配合资质许可及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业绩、人员社保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工函〔2018〕76号)等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7日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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