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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自律公约
2018/10/24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维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秩序和经营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违约失信行为的能力,依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参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资信评价的前置条件,一旦参与资信评价,将视为认可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响应政策,依法从事招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活动,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前,应及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采取有效的预防虚假招标措施,不受招标人(建设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证招标代理活动程序合法、公开。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熟悉招标项目概况,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内容编制应具有适合性、针对性、规范性,并积极配合招投标疑问澄清和解答。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应采用培训、学习等方式,提高从业者的素质。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委托方、投标人有隶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等相关业务。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重点落实回避制度、奖惩制度、分责制度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塑造良好行业氛围。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遇到投诉或纠纷的,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协调。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管理,按照管理要求,上报人员、业绩、奖惩等信息。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参加行政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课题调研、业务研讨、学时交流、专业培训、标准宣贯等活动,并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开展的资信评价。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坚持廉洁从业,坚决抵制腐败行为,不受任何形式的贿赂,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签约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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