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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市[2008]720号)
2012/6/14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的具体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发包人、承包人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八年十二月三日

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发包人、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08〕138号)(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动态监督管理,是指市和区县建委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记分、积分并做出相应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不规范行为是指违反《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市建委依据《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监管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四条 市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信息及记分进行汇总、整理和积分。发包人、承包人可以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查询自身积分情况。
  市和区县建委根据发包人、承包人积分,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建委对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理时,应依据《记分标准》在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上记分。

  第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对发包人、承包人记分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记分情况上传至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发包人、承包人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积分记录保存三年。

  第八条 市建委根据积分情况,对发包人、承包人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积分达到6分时,向其发出书面告诫,或组织召开约谈会议;
  (二)积分达到8分时,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三)积分达到12分时,在积分记录保存期内,对其所有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积分达到16分时,在积分记录保存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包人,将其记入工程保证担保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提高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或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对国有投资项目的发包人,向纪检监察机构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积分情况,并建议对其加强监督;
  (五)积分达到20分及以上时,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布其不规范行为信息,同时发出风险提示,提醒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主体进行必要关注、慎重选择。
  发包人或承包人同一项工程被积分达到12分时,该项目不得作为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工程业绩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或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或核定资质等级;
  发包人、承包人在记分周期内未被记分,年度积分为0分时,市建委可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协会在评选诚信企业、表彰先进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因多项不规范行为同时被查处使积分一次性达到较高分值时,处理措施应当包括第八条中该积分所对应的处理措施及此积分以下各级积分所对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 市和区县建委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市建委可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通报批评,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理而未进行处理的;
  (三)对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理明显违规或不当的;
  (五)对不规范行为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市建委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告整改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对记分和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监管记分标准发包人违法违规行为及记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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