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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梯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参与建设工程设备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市[2007]38号)
2012/6/14

关于电梯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参与建设工程设备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1-13

京建市〔2007〕38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电梯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参与建设工程设备投标,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电梯企业在京分支机构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可以在本市进行建设工程设备投标。

  二、建设工程设备招标人不得拒绝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电梯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四、市和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设备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查是否有限制电梯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条款。

  五、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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