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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有关要求,北京就进一步加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6号)。

     《通知》要求,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施〔2009〕66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强化对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装置的齐全、有效和整机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通知》确立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安装拆卸工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用于内部使用的本市和外埠施工企业,应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应设置起重机械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管理制度,并强调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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